发明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优先权
[ 2017-6-7 12:21:00 | By: happy86 ]
 
一 专利优先权的渊源概述 

专利制度从萌芽开始,至今已有五百余年历史,从最初的工艺制作特许到早期的产品专营,从近代的工商垄断到现代的技术市场化规范,从当代的激励创新的手段再到国家竞争的战略工具,专利的作用愈加重要,专利制度也愈加规范。
在专利制度中,专利的优先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专利的优先权最早可以追溯到一八八三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任何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据在成员国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在一特定期限(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可以在其它成员国申请保护,其中在后的申请被视为是在先申请的同一日提出,即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提出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专利优先权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因此
专利的优先权可以分为以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和以在本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本国优先权”。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的专利都能以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并且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本国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取得“本国优先权”。 

 
二、专利优先权的作用与分析 

专利优先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发明人尽早开展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不断完善专利保护
由于专利权的授予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在某一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间内,有其他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处于优先的地位。
2、可以通过专利优先权实现专利类型的转换
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各有特点,构成了我国完善的创新保护体系。由于专利类型不同,申报材料、审查程序和保护期限自然不同。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也往往因此出现选择困难,不知该申请何种专利。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十二个月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3、使在后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创造性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是以申请日为界限的。由于优先权人后来提出的申请可以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因此,在这一期限内涉及其发明创造的任何公开,都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
4、利用优先权可以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期限届满前提出一个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申请批准后,专利权期限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从而使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了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至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样一个时间段。 

  

三 专利优先权疑难问题研究 

   01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专利优先权主体应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具体而言,外国优先权的主体包括:《巴黎公约》各缔约国的国民、《巴黎公约》各缔约国国家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巴黎公约》以外的各国国民和非《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在《巴黎公约》某个缔约国内提交第一次申请,并以此申请作为依据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其所属国必须与我国签有双边协议,或有互惠原则,才能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权利人的“权利继受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也可以作为优先权主体。本国优先权的主体是指在十二个月之内曾在中国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任何当事人。 

   02可以作为专利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有哪些要求?
(1)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即首次申请。
所谓同一主题,是指在后申请的技术领域、目的、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与在先申请相同,只要在后申请的主题所依据的组成部分在首次申请的文件中已清楚记载即可。
如果申请人在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就相同主题分别向若干个国家提出了多份专利申请,或者在中国先后分别申请了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者先后递交了两项专利申请,则只能依据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要求专利优先权。
(2)在先申请不得已经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一项专利技术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在先申请已经授权,在后申请要求专利优先权,将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性,这是有悖于《专利法》的规定的。 

   03要求专利优先权的前后两个申请的主题是否完全相同? 

我国专利法基于保护其他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的考虑,要求主张专利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与首次申请主题相同,如果在后专利申请的内容与首次申请的内容不同,就不能享受该项优先权。然而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一篇专利可能有多个主题,可以有多个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因此可以享有多项专利优先权。并不要求专利优先权的前后两个申请的主题必须完全相同,在后申请的专利可在在先申请主题相同的范围内享有该在先申请的部分优先权。 

  

四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优先权问题的启示     

优先权的认定与专利的申请日的确定密切相关。律师在代理抵触申请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件时,应当仔细核查专利说明书著录项目中是否包含了优先权信息(本国优先权或者外国优先权)。如果有记载相关的信息,还需进一步核实其优先权主张能否成立,进而认定是否应当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如果不注意对优先权进行认定和核实,有可能导致对涉案专利申请日的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另外,《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2.2“本国优先权”规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只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关,不审查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当其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司法实践中,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能否享有优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授权前并未做实质审查,专利权人应就涉案专利享有优先权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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